黨紀學習教育 | 關于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的處分規定
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是各級黨組織最根本的政治擔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行為作出處分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形:
1. 履行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失職
《條例》規定,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落實“兩個責任”壓力傳導不到位、不到底、層層遞減等問題,危害不容忽視。比如,有的黨員領導干部愛惜羽毛,不愿監督,對下屬的錯誤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擔心下屬出問題影響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還有的則因為自身違紀違法,抓隊伍腰桿不硬,放棄管黨治黨責任,導致“底下問題成串”。這些黨員領導干部不敢亮劍,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擔當不足等問題,背離了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要求。
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要不斷強化政治擔當,切實扛起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在強化教育管理監督中將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落實到位。
2. 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斗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忘記自己的責任義務,對發生在身邊的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態度曖昧、不敢斗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該報告不報告,該批評不批評,該制止不制止,喪失黨性原則和立場,模糊是非界限,給黨的事業造成損害。
黨員領導干部講團結不是要搞一團和氣,講和諧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要有正確立場和鮮明態度,敢于站出來說話,敢于表明自己的態度。
《條例》對放任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政治責任,為營造良好的政治生態和政治氛圍、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提供了紀律保障。
此外,應當注意本條規定的主體是黨員領導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響,才追究黨紀責任,如果情節較輕,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可以對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